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指南
日期:2024-09-0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条件、材料和认定流程

一、申报条件

具有奉节县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县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以上重病是指纳入我县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类别。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尘肺病、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先天性心脏病、神经母细胞瘤、淋巴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非肿瘤性血液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自闭症、甲亢、白内障、唇腭裂等。

二、申报材料(本档案一式两份,乡镇保留一份,县民政局保留一份,申请补贴表一式三份)

1、档案封面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

3、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境情况记录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初审会议记录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家及监护人全家户口页复印件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9、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的证明材料

(1)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颁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协助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函(式样)

关于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复函(式样)

(7)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

(9)其他

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但不能完善相关资料的,经书面申请,由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记录》并签注意见,递交乡镇政府(街道)。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纪检干部、社会事务办(科)、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评意见记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派2名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经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存入儿童档案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儿童与父母关系的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结婚证。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开户的重庆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照3张

13、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一)申请

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1.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颁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7.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

9.其他。

查验由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查取相关资料和内容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要及时依照乡镇政府(街道)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联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核

乡镇政府(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确认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将申请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其他

1.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但不能完善相关资料的,经书面申请,由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和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纪检干部、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记录》并签注意见,递交乡镇政府(街道)。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纪检干部、社会事务办(科)、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评意见记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派2名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经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存入儿童档案。

2.已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儿童主任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或区县民政局,从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或毕业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

3.儿童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提前释放等原因恢复监护抚养能力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被依法收养的;

     6.父母死亡或失踪,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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