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各卫生健康单位,各民营医院,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9〕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渝卫发〔2019〕56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新标准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自治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中应按此新标准进行分类、分级。
二、2020年1月1日0时前已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
未结案的,需按此新标准进行分类、分级;2020年1月1日0时前已结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按原标准分类、分级。
三、各区县、各单位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李志丹,联系电话:67706908,传真:67739660。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6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9例腺鼠疫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6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19例腺鼠疫病例;或相关联的腺
鼠疫疫情在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均发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6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腺鼠疫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病例发现。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现1例及以上肺鼠疫病例。
2.霍乱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9例霍乱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29例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
疫情在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均发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
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病例发现,且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脊灰野毒株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或II型脊灰相关病毒。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或在外环境中发现Ⅱ型脊灰相关病毒。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出现单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局限传播;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出现广泛流行的脊灰野病毒疫情。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
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传染病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6.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他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H7N9禽流感或其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首次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他禽流感散发病例,确定为Ⅳ级事件;再次发现散发病例,则为未分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7.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现1例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现2例及以上无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炭疽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炭疽病例。
8.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
-99例甲肝/戊肝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或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输9.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2-4例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10.伤寒/副伤寒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
-99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11.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
例及以上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
12.麻疹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麻疹病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
100-199例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3.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4.登革热
(1)报告标准: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本地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9例本地登革热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本地登革热病例。
15.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16.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7天内,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7天内,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17.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乡镇、街道,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19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
现2例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
既往5年内,无本地人间布鲁氏菌病疫情的区县(自治县),
发现1例及以上本地布鲁氏菌病病例;或21天内,局部地区或
同一牲畜饲养场、牧场或交易场、屠宰场内发现2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或(和)隐性感染者,但不符合暴发疫情定义;或21天内,局部地区或同一牲畜饲养场、牧场或交易场、屠宰场内发现3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鲁氏菌病病例。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21天内,同一起事件中,
发现20-49例布鲁氏菌病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21天内,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0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或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Ⅲ级事件。
19.疟疾
(1)报告标准
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输入聚集性疟疾病例,或出现输入继发疟疾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49例输入聚集性疟疾病例;或出现输入继发疟疾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99例输入聚集性疟疾病例;或出现输入继发疟疾病例引起本地传播;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输入聚集性疟疾病例;或出现输
入继发疟疾病例在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引起本地传播。
20.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发现本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本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9例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1.肺结核
报告标准: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
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2.白喉
(1)报告标准:14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4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4例白喉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4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例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4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3.百日咳
(1)报告标准: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49例百日咳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4.猩红热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
-99例猩红热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5.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6.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3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流感样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7.风疹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28.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病例。
29.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30.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31.水痘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Ⅳ级事件。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2.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19例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7天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33.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病毒性脑炎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病毒性脑炎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病毒性脑炎病例。
34.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军团菌病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3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1)报告标准: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在本市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本市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发现全国已经消灭的天花等病例。
本市首例,但在全国其他省份已经发生过的传染病事件,其级别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该疾病全国流行情况,确定事件级别。
36.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予以定级。
(二)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一次食物中毒30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30-9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
上,或出现1-9例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
上,且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及以上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
例;或出现1-4例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
及以上;或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四)核与辐射事件
1.报告标准:发现有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1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较大辐射事件(Ⅲ级):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9人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重大辐射事件(Ⅱ):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2人受到全身照
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及以上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五)其他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发现3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其他中毒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50-999
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例及
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较大其他中毒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1000-1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
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同类IV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重大其他中毒事件(II级):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2000
人及以上;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在且出现
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区县
(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同类III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特别重大其他中毒事件(I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
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
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人及以上死亡病例;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II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国务院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环境因素事件
1.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现3例及以上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
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Ⅵ级):因环境卫生污染事件导致1-9人中毒或重伤,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Ⅲ级):因环境卫生污染事件导致10-49人中毒或重伤,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Ⅱ级):因环境卫生污染事件导致50-99人中毒或重伤,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因环境卫生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00-49999人。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Ⅰ级):因环境卫生污染直接导致100人及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因环境卫生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0人以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Ⅳ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2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
中毒病例,或出现3-5例死亡病例。
较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Ⅲ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5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
中毒病例,或出现6-9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Ⅱ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60-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14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0-4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
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25-34例死亡病例;或
24小时内,2-3个区县(自治县)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特别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Ⅰ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4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高温中暑事件
(1)报告标准: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2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
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99例中暑病例。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00-14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1-3例死亡病例。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50-29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4-9例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七)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报告标准:14天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14天内,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八)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报告标准: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短时间内同一个预防接种单位的受种者中,发现2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死亡、危及生命以及导致永久或显著的伤残或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同种疫苗受种者中,发生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其他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显增多。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发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除外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发现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
(包括医院感染)事件,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或直接造成3例及以上死亡。
(十)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分级标准:
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Ⅳ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实验室保存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并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十一)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现5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Ⅳ级):发现5-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
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Ⅲ级):发现10-49例因水污染造成
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Ⅱ级):发现50-99例因水污染造成
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Ⅰ级):发现100例及以上因水
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十二)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判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四、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他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五)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包括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
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的实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市政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