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309B/2022-00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王茂珍 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明良街17号4单元5-1 王茂珍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6/22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陈行宪中医诊所 奉节县夔州街道西坪街41号 陈行宪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具体输液业务的名称)。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2〕20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11488);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6/14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陈行宪中医诊所 奉节县夔州街道西坪街41号 陈行宪 该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奉卫医罚〔202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6/14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柳洪龙 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中路270号 柳洪龙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没收违法所得:179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6/07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罗光桃西医诊所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海成路3号金街2区负2-01 罗光桃 该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奉卫医罚〔202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5/3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方金燕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平湖街59号3单元5-2 方金燕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没收违法所得:315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5/3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夔杰中医院 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5号青河苑 沈维坤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5/13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邓清海 奉节县公平镇青正社区1组5号附2号 邓清海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15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肖令金中医诊所 奉节县朱衣镇诗城西路1990号 肖令金 该诊所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没收违法所得:202);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15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戴圣富中医诊所 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1号楼2-附41 戴圣富 该诊所(1、转让、2、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4、《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9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15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雷云平 奉节县永安街道山谷街62号2幢3单元2-1 雷云平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奉卫医罚〔202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没收违法所得:3839);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15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肖永海 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8号2单元5-1 肖永海 (1、执业地址;2、执业类别;3、执业范围)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不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奉卫医罚〔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07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美尚美美容美体服务馆 奉节县_永安街道白帝路环彬白帝天下四期10B-4-17,17、18号商铺 韩向红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奉卫公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1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美尚美美容馆 重庆市县奉节县永安街道海成路3号金街II区吊1-51 韩向红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奉卫公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04/1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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