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1-00077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发〔2020〕3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奉节环文〔2020〕35号 关于印发奉节县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奉节县生态环境领域政务

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7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渝环202088)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市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具体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推动全县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到2021年,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到2023年,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信息知情权需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公开事项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和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包括机构职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职责和公共服务等8方面共39类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方式和层级等要素,构成全县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公开责任。各科室、站队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政策解读等政务公开制度,推动全县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二)加强工作评估。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部考核制度,主动认领公开事项,定期对本科室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自查评估。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科室要明确专人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附件:奉节县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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