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54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8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李鑫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86号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个人营业执照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生产白酒的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与原营业执照经营者达成协议进行转让,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规章制度, 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未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 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便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及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 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 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原材料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 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2、 没收查封的白酒20斤 3、处罚款二千元。 

    以上合并处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

3、没收查封的白酒20斤; 

4、处罚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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