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52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95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奉节县康之鑫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95号

    2024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处理对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Q弹卤猪皮(香辣味)19袋。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对上述涉案食品,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购进后一直将货物放在门店货架上对外进行零售。

    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Q弹卤猪皮(香辣味)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 本局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Q弹卤猪皮(香辣味)19袋; 

    2.并处罚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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