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87号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持证到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加工场所位于3楼,从2楼通 过一段铁梯步入3楼。3楼进门左手边有一冻库,右手边为其加工场所, 工场所中有大小搅拌机各一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5月9日 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安全。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时,未如实记录销售食 品的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罚。
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处罚款3000;
3、没收违法所得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