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50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87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奉节县新龙粉条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87号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持证到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加工场所位于3楼,从2楼通 过一段铁梯步入3楼。3楼进门左手边有一冻库,右手边为其加工场所, 工场所中有大小搅拌机各一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5月9日 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安全。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时,未如实记录销售食 品的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罚。

    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处罚款3000;

    3、没收违法所得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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