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10号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持证到奉节县潘记鲜菜老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的操作台上发现了一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 为:食品名称:天井钙盐;净含量:400g;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 20160222;数量:两袋。两袋均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表明使用该食盐进行花生米炒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已炒制完成的花生米,现场称重共计1.19千克。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两种食盐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花生米1.19kg;
2.并处罚款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