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70号
2024年4月7日,我局接“民生之声”投诉,称在奉节县诗城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右侧粮油副食区域的货架上发现1袋金龙鱼西北风味刀削挂面,净 含量:1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9,销售单价12.00元。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门市内其他食品未超过保质期。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安全。当事人待销售的龙鱼西北风味刀削挂面在超 过保质期后仍未作下架处理,也未作任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标识,且在超过 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1袋龙鱼西北风味刀削挂面,净含量:1千克,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9,销售单价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