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70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奉节县诗城百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70号


2024年4月7日,我局接“民生之声”投诉,称在奉节县诗城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右侧粮油副食区域的货架上发现1袋金龙鱼西北风味刀削挂面,净含量:1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9,销售单价12.00元。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门市内其他食品未超过保质期。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安全。当事人待销售的龙鱼西北风味刀削挂面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未作下架处理,也未作任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标识,且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1袋龙鱼西北风味刀削挂面,净含量:1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9,销售单价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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