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46号
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刘静、向雅回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门市内左侧下方发现堆放有散装称重食品手工黄油面包、红豆面包、无糖休闲糕点等待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堆放的散装食品中发现过期豆沙奶棒面包7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找到上述散装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询问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上述材料,易守兴表示没有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进货台账。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并表示没有异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综上,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经综合考虑,决定予以当事人处罚如下: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