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4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奉节县易守兴副食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46号

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刘静、向雅回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门市内左侧下方发现堆放有散装称重食品手工黄油面包、红豆面包、无糖休闲糕点等待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堆放的散装食品中发现过期豆沙奶棒面包7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找到上述散装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询问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上述材料,易守兴表示没有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进货台账。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予以签收,并表示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应当具备相应的法规意识,规范办理相关证件。当事人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综上,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经综合考虑,决定予以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手工黄油面包0.775kg,红豆面包0.740kg,无糖休闲糕点1.085kg,手磨豆干1.35kg,果糕1.45kg,木糖醇蛋糕,0.935kg,豆沙奶棒面包0.398kg;

2.并处罚款2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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