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 141 号
当事人:奉节县林森园百货超市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0R48824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卢骥、罗小平持证到当事人门市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市进门右手边第四个货架右半部分从下往上数第四层上发现有6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架上述产品下方标价签显示为6元/桶,当事人现场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导致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后果,理应受到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外,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阿宽红油面皮红油酸辣味6桶。
2.并处罚款3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