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3-00170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5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万德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市监处202356


20232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路307号门市经营的奉节县万大厨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者万德林不在现场,电话委托朋友朱少伟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场所正有4名工作人员从事餐饮加工及外卖配送工作。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营业执照,但现场没有看到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材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合并处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2.处罚款千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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