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59号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奉节县秦光安药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右侧柜台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轻身消胖丸”2盒,在左侧售卖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克咳片”2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过期药品的购销记录。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进购药品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①“轻身消胖丸”2盒、②克咳片”2盒;
3.罚款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