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达2023年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扎实做好2023年度食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2023年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计划监督检查范围
(一)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二)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全县食品经营单位;
(四)全县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二、主要工作内容
各监管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智慧监管系统动态调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等级,明确日常监督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确保计划的实施。
(一)明确时间及检查频次。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季节科学合理安排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时间及监管频次,各所要在智慧化监管系统中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按照要求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结合监督抽检同时进行,要确保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销售旺季实施一次监督检查,对小作坊的检查要结合智慧监管系统中的检查频次进行,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变数较大,各监管所在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随时更新食品加工小作坊台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以乳制品、白酒、肉制品、糕点、粮食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2022年度抽检过程中存在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在监督检查和风险管控中存在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为监督检查重点,列出具体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全面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无证生产经营查处力度,如在检查中发现无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三)要明确检查主要内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所需检查记录表均采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加工小作坊检查要点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逐项检查的同时,重点检查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内容,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要明确监管要求。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好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责任,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能职责。监管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给予查处、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消除,同时将相关检查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作为调整计划和风险分级管理的依据。
(五)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监管所要及时与县局相关科室加强信息沟通,相关科室要开展督查,督促具体监管部门计划执行到位、监管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后处置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组织人员,明确各自分工与责任,完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县局将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监管计划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计划落到实处,同时将对监管所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督导检查。
(二)完善措施、全面推进。各监管所及相关科室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工作要求,从工作实际,监管力量、监管制度、考核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能够得到全面执行。
(三)明确责任、严格纪律。日常监督检查是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监管所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要求,特别要记录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档案,切忌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各监管所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程序督促整改到位,不留死角,杜绝“潜规则”,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四)全面落实智慧监管。各监管所要全面开展智慧化监管,按照风险分级的要求于12月份前在智慧监管系统中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