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有关事项办理办法
日期:2022-11-14

奉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有关事项办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发〔201684号)制定。

一、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凭新户口本转入新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凭务工合同(营业执照)、暂住证、租房证明转入法定监护人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凭相关证件转学。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入新学校,原就读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二、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四、辍学(退学)回收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并及时收回学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五、延缓入学

儿童年满6周岁应就读小学一年级,重度残疾儿童不能按时入学的可延缓至7周岁入学,有关延缓入学手续由学生监护人申请,就读学校按流程和统一表格办理并报县教委教育科审核。

六、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凭务工证、租房证、原户籍证在流入地学校统筹安排入学。属转学的还要按转学规定办理,属小学毕业就读初中的按当年初中招生规定办理。

七、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

(一)学籍证明

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在就读学校学籍系统中打印出来,加盖学校公章,确需县上证明的由县教委教育科加学籍管理专用章。

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获取毕业证的,其办理证明办法与在校生办理办法相同。

(二)毕业证书遗失补办

学生义务教育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学生到原毕业学校申请查档案,由学校按统一表格项目填写内容,经办人签字、学校加盖公章。若确需补办毕业证且有档案的由学校根据档案如实补办,照片、学校公章、校长章齐全到县教委审核属实者加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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