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船舶管理政策咨询问答库
日期:2024-03-22

1.什么叫“三无”船舶?具体如何认定?

答:依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 “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2.为什么要整治“三无”船舶?

答:一是安全风险大,“三无”船舶通常船体小、船质差、强度弱,可能无法经受住风浪的影响或外力的撞击。而且,这类船舶往往没有船用通信设备,一旦发生险情,缺乏自救能力。此外,船上可能未配置防污染和救生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还可能威胁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二是管理难度大,因“三无”船舶未进行注册或注册不规范,政府不能对其形成有效监管,因此大多涉嫌非法捕捞、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同时“三无”船舶的驾驶人员往往未接受过航行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可能因操作不当扰乱正常的通航秩序,增加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

3.“三无”船舶整治对象有哪些?

答:我县辖区内长江及其支流水域所有“三无”船舶均为本次整治对象。

4.“三无”船舶整治后,群众确有需求的,如何审批自用船舶?审批流程有哪些?

答:(一)提出申请和村社初审。自用船舶申请人书面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核实自用船舶需求真实性、必要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审批;

(二)乡镇审批。属地乡镇(街道)专人实地核查申请人自用船舶需求真实性、必要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决,确有需求的乡镇(街道)办公会集体研究、公示后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审批;

(三)建造船舶。申请人持村级初审、乡镇(街道)审批后的“乡镇自用船舶申请表”前往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奉节县诗城西路111号7楼)免费领取自用船舶设计图纸(联系人:游宇,联系电话:13594825737)。申请人领取船舶设计图纸后,与合法船厂完成船舶建造合同签订。船舶建造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地船厂联系方式: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13983536659;夔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造分公司,联系人:宋天河,联系电话:13996523487;平湖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勋敏,联系电话:13996614644。不限于本地船厂,周边区县合法船厂均可。)

(四)船舶检验。在建造过程中、建造结束后船主应按程序向船检机构申请开展船舶核定检验,船检合格后颁发船舶检验证书。船主持船舶检验证书、乡镇自用船舶申请表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奉节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系统免费安装船舶定位系统后投入使用。

5.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自用船舶驾驶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之间,满足适航体检合格等条件,同时具有船舶操作技能, 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适任证书上岗。此外,船舶驾驶操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1次线下安全培训教育, 定期参与线上培训。

6.自用船舶航行有什么规定?

答:自用船舶严格按照规定水域线路航行,严禁在审批外的水域运行及夜间航行严格按照船检机构核定的安全航速、核载人数航行, 船舶载重严格按照船舶技术参数执行,严禁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为用船舶出航必须携带船舶登记证书(5 米以上的船舶还应携带船检证书),同时只得驾驶本人船舶,做到人、船、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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