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