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政策及流程
一、申请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3.《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205号);
4.《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6〕77号;
5.《奉节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奉节府办〔2008〕243号)。
二、 申请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1. 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且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
三、提交资料
1.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复)核表、承诺及授权书(原件);
2.本人和家庭成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全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未在一起的,另一方提供户口全页)。
3.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4.属低保家庭的提供《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连续不少于6个月)(验原件收复印件)。
5.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租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承租方的房产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7.准确填写《廉租房申请表》和《廉租住房保障户资格审批》,承诺书需申请人亲自签名。
四、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住房城乡建委自收到初步结果后在7个人工作日内将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反馈公安(车辆管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
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联动审核结果反馈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时效性紧,涉及面广,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