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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负责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监督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拟订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拟订、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负责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市貌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相关领域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九)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乡镇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指导城区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城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乡镇停车场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十三)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乡镇场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四)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再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七)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占用(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植、砍伐树木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生态园林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依法负责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或备案,参与全县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乡镇(街道)公园管理工作。
(三十)牵头负责城市运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防涝、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
(三十二)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十三)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党建办)。负责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调度和机关的日常运转;负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会、社团、妇联工作,指导全系统直属单位、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会、社团、妇联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机关安全、保密、后勤、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印章管理、电子政务、公务接待、政务公开、机关节能降耗、年鉴、修志工作;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单位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领导重要讲话等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文化、体育、健康卫生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指导城建档案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统筹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部门、行业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
(二)财务人事科。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财政税收相关政策,编制部门预算、决算,执行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绿化费等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行业建设发展相关资金;负责机关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牵头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相关政策、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指导本部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承办本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牵头开展机关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并提请委案件审查会议讨论研究处罚事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并统筹直属单位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民呼我为”工作;统筹协调全系统、全领域安全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项目储备、策划包装、项目及资金争取等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参与协调县级其他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形象、品质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更新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的执行;指导并监督实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指导监督城市既有建筑保护利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承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检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负责机关及行业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的交流合作。
(五)行政审批科(设计与绿化建筑发展管理科、消防设计管理科)。贯彻落实上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承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审批或行政确认申请事项申报材料的统一受理、审查、分发;负责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并协调召集相关协办部门集中会审;负责通知、发放行政审批(行政确认)文书;组织、协调、督促并联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阶段、环节的审批服务;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及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设计质量和设计优化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监督管理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建筑节能审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和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雕塑管理工作;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承担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牵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落地性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六)建筑房地产业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育、规范建筑、房地产业市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限额以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行业监理、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民工工资保障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转让、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负责建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建筑业施工规范、技术等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相关具体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统计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收集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七)排水管理科(管线管廊管理科)。拟订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行业政策标准、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镇地下管网、管廊、管线建设;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管廊、管线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防涝牵头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污水收集、处理相关指标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建立城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能效评估;负责城镇排水和再生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排水接改沟许可、市直管设施排水许可及违规违法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洗车场(站、点)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牵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城市排水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八)村镇建设管理科。拟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和农房建设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村旧房整治提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计划、分配、监督、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估;负责组织村镇专项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工作;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牵头本部门、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和培训乡镇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九)住房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域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使用安全、白蚁防治的管理,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城市运营管理科(再生资源利用科)。牵头拟订城市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区停车场、广场、各类管理用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的再生资源利用及运营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规划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一)市政设施管理科。组织和编制城市管理战略,城市管理规划、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筛选、储备,招投标、日常监管、工程量及进度拨款初审、竣工验收、结算审计、项目档案整理等工作,协调推进城市管理重点项目建设;负责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备案、信息化建设管理,城区路内停车位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夜景灯饰等城市照明、景观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负责指导乡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二)市容环卫绿化管理科。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管护工作;牵头拟订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绿化的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性文件、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城市化粪池的管理;牵头组织单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检査评比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环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参与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实施,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定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园林苗圃建设,承担占用(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植、砍伐树木以及集中绿化事项管理,园林花卉、苗木、盆景行业管理,城市园林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园林式街道、园林单位、园林式小区等创建工作,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定点、建设、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参与并联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定额管理、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协助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协助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推广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牵头开展上级组织的园林绿化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园林绿化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绿化赔偿审核工作;拟订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确认,对建成后的指标和景观效果进行现场核定;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负责具体承办创文、创卫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城镇市容环卫、城市绿化方面的统计工作;指导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市街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