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4-16

县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经营使用市场秩序,保障药品质量,按照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回流药”等违法行为,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编制完成了《关于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416日至2025422日,意见请通过邮箱反馈至奉节县医疗保障局。联系人:田淑芳,联系电话023-56523771,联系邮箱:747294555@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

2025416

附件

奉节县医疗保障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的公告

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经营使用市场秩序,保障药品质量,按照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回流药”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义与危害

“回流药”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低价获取,经过非法回收,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这些药品来源渠道不明,且未严格按照温湿度要求储存和运输,质量无法保障,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药品失效,延误病情,或者产生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二、法律责任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保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医保骗保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销售或使用来源不明的药品,包括“回流药”。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回收、倒卖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处方权;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社会监督

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开展或者参与“回流药”的购销、使用活动。

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购销、使用“回流药”等违法违规线索,积极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对违反本公告规定,购销、使用“回流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四、投诉举报线索范围及电话

序号

违法违规线索

受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

1

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2356551825

2

零售药店违规购销医保“回流药”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举报电话:(02356556012

3

个人或单位无证经营医保“回流药”

4

定点医药机构无处方销售“回流药”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02356566876

举报投诉邮箱:284902182@qq.com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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