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应急局、教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红十字会:
重庆是全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频发地区之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妥善做好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处处瞪大眼睛”的警觉性抓好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把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用战时标准、战
时状态、战时纪律,安全、平稳、有序做好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做好党和政府温暖的传递者,坚定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教育、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与、明确职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及志愿者的作用,全力做好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
三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因素,全方位调查摸排,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科学合理选择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避开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区域,有利于受灾人员生产生活便捷,有利于集中安置点规范安全管理。
(三)工作目标。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针对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要第一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创建集中安置点,按照“精准化安置、封闭化管理、网格化服务、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安置方案。根据灾情实际、部门职责和安置条件,制定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方案。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区县政府统筹、应急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协同服务的模式,成立以区县领导为组长,涉灾乡镇(街道)和区县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县相关部门、涉灾乡镇(街道)相关科室及村(社区)干部为成员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资源调度、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受灾人员接待组、救灾物资供应组、医疗卫生组、秩序维持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可视情增加工作小组,各个小组要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管理工作人员,每项工作务必明确到人,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避免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强人员配备。对于公安、医疗防疫等专业保障人员,200人以内的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应至少配备1名医疗防疫人员和1名公安人员;2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应至少配备2名医疗防疫人员和2名公安人员;可视情增加相应人员。对于物资供应、人员管理等非专业保障人员,原则上每20名受灾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负责群众诉求收集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四是落实工作要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受灾人员安置工作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资金物资支持,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元/人·天的标准,及时安排救助资金,主要以采购、发放实物为主。
(二)科学选定地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安全隐患综合评估及排查,避开不稳定斜坡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一是注重选址环境。集中安置点应选择在安全的地点,应充分利用闲置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优先使用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空置学校、社会福利设施、村(社区)委员会所在场所、有条件的厂矿企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矿企业除外)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二是具备生活条件。集中安置点要有室内安置场所或可供受灾人员篷宿的室外平坦场地,要有清洁的水源和排污设施(排水条件),有利于雨水、污水、生活用水的处理和排放,有电力供应和基本的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应急通讯设施、网络设施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电视机等视频设备。三是确保交通便利。应坚持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尽量沿交通干道就近选址。要有方便人员和消防车进出的通道,其中主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4米,次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2米,必须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便于人员紧急疏散、救灾物资调运和消防救援等。
(三)配齐基本设施。围绕保障受灾人员“五有”目标任务要求,配齐基本设施,提升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一是要有住宿帐篷。每户受灾人员安排1顶帐篷,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帐篷集体居住,保证每1名成人拥有1张折叠床、1套单人被褥,配置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暑降温或御寒保暖设备,决不允许发生安置人员睡在地上、桌上的现象。每顶帐篷间应有不小于2米的人行通道,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物资运输通道、排水通道等。每20顶帐篷划分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之间应有不小于4米的防火间距。二是要有生活设施。设置受灾人员食堂,配备基本公共厨具、灶具。设置物资发放点,发放必要的食品、防暑降温或御寒保暖物资,保证每个安置人员拥有至少1套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衣物;同时,根据受灾人员实际情况,及时购置发放妇女、婴幼儿等特殊人员用品。设置开水供应点,满足安置人员基本饮水需要,并尽量保证个人或家庭(特别是妇女、婴幼儿等人群)的基本卫生用水需要。设置公用卫生间,且男女分设,原则上每100人不少于2个蹲位,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卫生间代替。三是要有医疗服务。设置医疗卫生室,配备医护人员和常用药品,对突发疾病的转移安置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四是要有标识标牌。坚持分区设置,将管理区、食堂、垃圾堆放点、卫生间、住宿区分开,制作受灾人员安置点指示牌、受灾人员安置点分布图、受灾人员安置工作流程图、受灾人员疏散转移路线图,张贴住宿房间号、医疗卫生室、治安消防室、卫生间、开水供应点、物资发放点、垃圾堆放点等标识标牌,做到风貌统一、色调统一、规格统一。
(四)优质高效服务。集中安置点是受灾人员第二个家,要把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建设成为受灾人员新生活的新起点。一是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专业人士对集中安置点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要深入细致了解受灾人员思想动态,特别重视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开展必要的心理抚慰。在安置时间较长的安置点开辟阅览及作业辅导室,安排教师志愿者开设健康教育、游戏活动等课程,组织作业辅导和阅读指导,让孩子们学习无忧。二是开展信息服务。高度关注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公布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款物发放等情况,积极主动回应受灾人员合理诉求。加强对救灾救助工作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受灾人员不信谣、不传谣,为安定人心、稳定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寻亲找人信息平台,为受灾人员提供方便。三是开展安全宣传。在集中安置点悬挂各类宣传标语,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暴雨洪涝和地震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技能、防溺水、消防安全常识、消防设施使用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增强受灾人员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严格规范管理。为确保集中安置点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安全稳定,应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人员管理。健全完善受灾人员联系机制,对集中安置人员要建立人员台账、健康台账、诉求台账、物资台账,全面掌握安置人员的户数、人数、人员身体状况等情况,落实出入管理、夜间查寝、外出报备等要求,对转为投亲靠友分散安置的,要注明去处,实行人员动态管理。二是严格安全管理。设立治安消防室,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基础救援设施等,定点、定人、定时加强巡逻和值班,并制作灭火救援及疏散预案。对使用明火、在住处吸烟、车辆乱停乱放、私拉电线充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严防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发生。三是严格食品安全。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把食品进货、采购关,严禁让安置人员食用(饮用)过期食品。对食堂每日清洁消毒,防蝇防鼠措施到位。集中安置人员较多时,实行错峰供餐、分室送餐。四是严格卫生防疫。坚持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安排专人值守对进点人员扫码、测温,每日早晚对安置人员进行健康巡查和测温。设置临时隔离观察点,配备应急防护物资。规范垃圾管理,集中收集、堆放并及时清理垃圾。对垃圾堆放点、卫生间及公共生活区每日进行2次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台账。五是严格返回程序。高度重视已发生灾情的区域仍有高发易发可能的特点,加强隐患动态排查和应急监测,加强次生灾害风险评估,细化因灾撤离人员返回程序,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消除前严禁擅自返回居所,坚决做到“不安全、不返回”。对转为过渡期安置的,要按照不低于20元/人·天的标准,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三、保障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的领导,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和相关政策,健全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深入集中安置点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集中安置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各区县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完善功能,切实做好集中安置点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统筹安排集中安置点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费用和工作经费,确保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努力形成抗灾救灾工作的强大合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运救灾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公安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秩序;财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的资金保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卫生防疫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红十字系统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依法组织募捐;其他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努力形成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集中安置点应急救助体系。
各区县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或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3〕13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红十字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