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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兴政: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奉卫医罚〔2025〕10号),又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作出《催告书》(奉卫医催告〔2025〕2号)。
现通过自查发现,2025年5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2025-12-001-003号入库案例,对无医师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作出了参考性判决,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与入库案例保持一致,若按原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奉卫医罚〔2025〕10号)和《催告书》(奉卫医催告〔2025〕2号),并依照法律法规,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