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相关要求,结合2023年工作实际,对《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工作方案》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
(奉节县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3年9月12日
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工作方案
(2023年修订版)
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相关要求,对因大病产生大额自付医疗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实施依申请救助。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帮扶措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有效解决脱贫户、监测对象因大病产生大额自付医疗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原则,确保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得到及时救助,杜绝过度保障,防范福利主义。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三)坚持资源统筹原则,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相结合。
四、部门协同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参与。由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协同开展“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重点研究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特殊救助对象的审定及相关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落实议定事项。
五、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含风险已消除对象),因大病产生大额自付医疗费用,影响基本生活、有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提交救助申请上个月倒推一年的家庭年收入减去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
2.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原则上不实施特殊救助:一是家庭成员拥有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二是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或高标准修建新房、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三是家庭成员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返贫致贫风险等情况除外)的;四是家庭成员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五是家庭成员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以上人员如出现特殊情况时,经“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综合分析研判后可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脱贫户、监测对象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后(以上五项政策为特殊救助前置条件,但非必要条件。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保导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不能报销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报销金额后,对剩余自付部分按标准予以救助),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救助:
1.脱贫户、风险已消除的监测对象个人年度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当年度费用)自付医疗费用(含医保目录外费用)累计或单次超过20000元的,按1000—3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见附件1)。
2.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个人年度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当年度费用)自付医疗费用(含医保目录外费用)累计或单次超过8000元(此标准根据防返贫监测标准同步调整)的,按2000—8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见附件2)。
3.救助对象年度内身份有变化的(风险消除和新识别纳入监测对象),根据风险消除时间或纳入监测对象的时间享受对应特殊救助政策。新识别纳入的监测对象,可对识别纳入当年度(以出院时间为准)的自付医疗费用溯及救助。经以上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经“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综合分析研判后,可提高救助标准和限额。对未达到救助标准,确有困难的整户低保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可降低自付医疗费用救助门槛。
4.多次申报救助的患者特殊救助核算方式:以患者本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出院结算的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特殊救助基数,对照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审定救助时应扣减本年度内已审定的特殊救助费用。
(三)申报流程
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的人员名单,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政务公示栏内分别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申报材料到县卫生健康委,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申请表》(见附件3);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4.整户低保证明、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5.市外参保患者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
6.《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现场调查核实认定表》(见附件4)。
(四)审议发放救助资金
“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对申报对象进行评议审定,研究确定是否进行特殊救助及救助金额,填报《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审批表》(见附件5),“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审议通过的申报对象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委按相关要求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及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县卫生健康委按流程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名单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7日内将救助金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
六、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诊疗严肃查处;管理、发放专项资金;参与评审核定工作。
(二)县医保局。负责提供申报对象(市内参保)的年度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信息;参与评审核定工作。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筹集专项资金;复核脱贫户、监测对象身份;参与评审核定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申报特殊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复核申报特殊救助对象的社会救助信息;参与评审核定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拨付;参与评审核定工作。
(六)各乡镇(街道)。负责申请特殊救助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在“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上汇报申报对象调查核实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应加大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密切配合,确保“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监管。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特殊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要按要求管理使用好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特殊救助资金。
八、方案执行
(一)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班关于印发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工作方案》(奉巩固专发〔2022〕5号)、《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班关于印发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奉巩固专发〔2022〕10号)、《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班关于印发调整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标准的通知》(奉巩固专发〔2022〕15号)、《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班关于印发调整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范围的通知》(奉巩固专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二)项目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审议通过顺序进行发放,资金使用完毕即停止受理特殊救助申报。
附件:1.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申请表
2.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现场调查核实认定表
3.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审批表
附件1
奉节县脱贫户、风险已消除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标准
自付区间 |
自付金额 |
救助金额 |
2(含)-4(不含)万元 |
2(含)-2.4(含)万元 |
0.1万元 |
2.4(不含)-2.8(含)万元 |
0.2万元 | |
2.8(不含)-3.2(含)万元 |
0.3万元 | |
3.2(不含)-3.6(含)万元 |
0.4万元 | |
3.6(不含)-4(含)万元 |
0.5万元 | |
4(含)-5(不含)万元 |
4(不含)-4.2(含)万元 |
0.6万元 |
4.2(不含)-4.4(含)万元 |
0.7万元 | |
4.4(不含)-4.6(含)万元 |
0.8万元 | |
4.6(不含)-4.8(含)万元 |
0.9万元 | |
4.8(不含)-5(含)万元 |
1万元 | |
5万元以上 |
5(不含)-6(含)万元 |
1.5万元 |
6(不含)-7(含)万元 |
2万元 | |
7(不含)-8(含)万元 |
2.5万元 | |
8万元以上 |
3万元 |
附件2
奉节县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标准
自付区间 |
自付金额 |
救助金额 |
0.8(含)-3(含)万元 |
0.8(含)-1.4(含)万元 |
0.2万元 |
1.4(不含)-1.8(含)万元 |
0.3万元 | |
1.8(不含)-2.2(含)万元 |
0.4万元 | |
2.2(不含)-2.6(含)万元 |
0.5万元 | |
2.6(不含)-3(含)万元 |
0.6万元 | |
3(不含)-4(含)万元 |
3(不含)-3.2(含)万元 |
0.7万元 |
3.2(不含)-3.4(含)万元 |
0.8万元 | |
3.4(不含)-3.6(含)万元 |
0.9万元 | |
3.6(不含)-3.8(含)万元 |
1万元 | |
3.8(不含)-4(含)万元 |
1.1万元 | |
4(不含)-5(含)万元 |
4(不含)-4.2(含)万元 |
1.2万元 |
4.2(不含)-4.4(含)万元 |
1.3万元 | |
4.4(不含)-4.6(含)万元 |
1.4万元 | |
4.6(不含)-4.8(含)万元 |
1.5万元 | |
4.8(不含)-5(含)万元 |
1.6万元 | |
5(不含)-6(含)万元 |
5(不含)-5.2(含)万元 |
1.7万元 |
5.2(不含)-5.4(含)万元 |
1.8万元 | |
5.4(不含)-5.6(含)万元 |
1.9万元 | |
5.6(不含)-5.8(含)万元 |
2万元 | |
5.8(不含)-6(含)万元 |
2.1万元 | |
6(不含)-7(含)万元 |
6(不含)-6.2(含)万元 |
2.2万元 |
6.2(不含)-6.4(含)万元 |
2.3万元 | |
6.4(不含)-6.6(含)万元 |
2.4万元 | |
6.6(不含)-6.8(含)万元 |
2.5万元 | |
6.8(不含)-7(含)万元 |
2.6万元 | |
7(不含)-8(含)万元 |
7(不含)-7.2(含)万元 |
2.7万元 |
7.2(不含)-7.4(含)万元 |
2.8万元 | |
7.4(不含)-7.6(含)万元 |
2.9万元 | |
7.6(不含)-7.8(含)万元 |
3万元 | |
7.8(不含)-8(含)万元 |
3.1万元 | |
8(不含)-9(含)万元 |
8(不含)-8.2(含)万元 |
3.2万元 |
8.2(不含)-8.4(含)万元 |
3.3万元 | |
8.4(不含)-8.6(含)万元 |
3.4万元 | |
8.6(不含)-8.8(含)万元 |
3.5万元 | |
8.8(不含)-9(含)万元 |
3.6万元 | |
9(不含)-10(含)万元 |
9(不含)-9.2(含)万元 |
3.7万元 |
9.2(不含)-9.4(含)万元 |
3.8万元 | |
9.4(不含)-9.6(含)万元 |
3.9万元 | |
9.6(不含)-9.8(含)万元 |
4万元 | |
9.8(不含)-10(含)万元 |
4.1万元 | |
10(不含)-11(含)万元 |
10(不含)-10.2(含)万元 |
4.2万元 |
10.2(不含)-10.4(含)万元 |
4.3万元 | |
10.4(不含)-10.6(含)万元 |
4.4万元 | |
10.6(不含)-10.8(含)万元 |
4.5万元 | |
10.8(不含)-11(含)万元 |
4.6万元 | |
11(不含)-12(含)万元 |
11(不含)-11.2(含)万元 |
4.7万元 |
11.2(不含)-11.4(含)万元 |
4.8万元 | |
11.4(不含)-11.6(含)万元 |
4.9万元 | |
11.6(不含)-11.8(含)万元 |
5万元 | |
11.8(不含)-12(含)万元 |
5.1万元 | |
12(不含)-13(含)万元 |
12(不含)-12.2(含)万元 |
5.2万元 |
12.2(不含)-12.4(含)万元 |
5.3万元 | |
12.4(不含)-12.6(含)万元 |
5.4万元 | |
12.6(不含)-12.8(含)万元 |
5.5万元 | |
12.8(不含)-13(含)万元 |
5.6万元 | |
13(不含)-14(含)万元 |
13(不含)-13.2(含)万元 |
5.7万元 |
13.2(不含)-13.4(含)万元 |
5.8万元 | |
13.4(不含)-13.6(含)万元 |
5.9万元 | |
13.6(不含)-13.8(含)万元 |
6万元 | |
13.8(不含)-14(含)万元 |
6.1万元 | |
14(不含)-15(含)万元 |
14(不含)-14.2(含)万元 |
6.2万元 |
14.2(不含)-14.4(含)万元 |
6.3万元 | |
14.4(不含)-14.6(含)万元 |
6.4万元 | |
14.6(不含)-14.8(含)万元 |
6.5万元 | |
14.8(不含)-15(含)万元 |
6.6万元 | |
15(不含)-16(含)万元 |
15(不含)-15.2(含)万元 |
6.7万元 |
15.2(不含)-15.4(含)万元 |
6.8万元 | |
15.4(不含)-15.6(含)万元 |
6.9万元 | |
15.6(不含)-15.8(含)万元 |
7万元 | |
15.8(不含)-16(含)万元 |
7.1万元 | |
16(不含)-17(含)万元 |
16(不含)-16.2(含)万元 |
7.2万元 |
16.2(不含)-16.4(含)万元 |
7.3万元 | |
16.4(不含)-16.6(含)万元 |
7.4万元 | |
16.6(不含)-16.8(含)万元 |
7.5万元 | |
16.8(不含)-17(含)万元 |
7.6万元 | |
17万元以上 |
17万元以上 |
8万元 |
附件3
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户户名 |
||||
申请事由: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委会经办人员审核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委会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
特殊救助现场调查核实认定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残疾状况 |
劳动能力 |
从业情况 |
贫困类别 | |||||
家庭收支情况 |
承包耕地(亩) |
种植收入 |
养殖收入 |
务工收入 | ||||||||
经商收入 |
子女赡养费 |
其他收入 |
总收入 | |||||||||
日常生活费用支出 |
生产经营性支出 |
医疗费用支出 |
总支出 | |||||||||
门诊 |
住院 |
|||||||||||
人均纯收入 |
||||||||||||
家庭生活状况 |
基本吃穿情况 |
|||||||||||
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保障情况 |
||||||||||||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是否为致贫返贫主要因素 |
||||||||||||
调查核实初步意见: 核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奉节县脱贫户、监测对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救助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一事一议”特殊救助会议审核意见:
县卫生健康委签字:
县医保局签字:
县乡村振兴局签字:
县财政局签字:
县民政局签字:
年 月 日 |
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 2023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