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卫生健康委2023年2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 执行结果 | 行政处罚机关 |
陈筱萍中医诊所 | 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405号 | 陈筱萍 |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奉卫传罚〔2023〕1号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4/12 | 5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陈筱萍中医诊所 | 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405号 | 陈筱萍 | 医疗机构未(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2、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奉卫传罚〔2023〕2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4/12 | 3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陈筱萍中医诊所 | 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405号 | 陈筱萍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流程。 未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机构(1、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2、制度内容不齐全)。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奉卫传罚〔2023〕3号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4/12 | 警告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刘道伍 | 奉节县吐祥镇天鹅路刘氏口腔 |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奉卫医罚〔2023〕5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没收违法所得:700),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4/21 | 50000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朱衣镇帽峰村卫生室 | 奉节县西部新区帽峰社区3社 | 罗俊德 |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具体输液业务的名称)。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奉卫医罚〔2023〕10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1042),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4/28 | 5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谭平中医诊所 | 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36号 | 谭平 |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具体输液业务的名称)。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奉卫医罚〔2023〕12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230),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5/04 | 5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奉节县五马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五马镇厂河村8组 | 张元辉 |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奉卫放罚〔2023〕1号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5/04 | 1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张代贵 | 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驸马村5组98号 | 张代贵 |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奉卫医罚〔2023〕14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没收违法所得:80),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5/05 | 50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汪春琳西医诊所 | 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天佑G8-1-33 | 汪春琳 |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具体输液业务的名称)。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奉卫医罚〔2023〕13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435),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5/05 | 5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王军西医诊所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1号14号楼2-附41 | 王军 | 购进(消毒产品名称)未(1、建立;2、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机构未(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2、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奉卫传罚〔2023〕5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3/05/08 | 3000 | 完全履行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