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条款
(一)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备案实行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
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医养结合机构?
答: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二)如何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答: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三)如何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答: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四)如何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答: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备案实行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