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309B/2023-000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2023年2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医疗卫生2023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一般程序)
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执行结果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机关
刘道伍
奉节县吐祥镇天鹅路刘氏口腔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没收违法所得:700),没收药品器械 2023/04/2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朱衣镇帽峰村卫生室 1250023645187572XA 奉节县西部新区帽峰社区3社 罗俊德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1042),没收药品器械 2023/04/28 完全履行 5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谭平中医诊所 92500236MA60WK2R01 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36号 谭平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230),没收药品器械 2023/05/04 完全履行 5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汪春琳西医诊所 TE5002362011008341 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天佑.中央公园城G8-1-33 汪春琳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没收违法所得:435),没收药品器械 2023/05/05 完全履行 5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代贵
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驸马村5组98号 张代贵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没收违法所得:80),没收药品器械 2023/05/05 完全履行 50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沈行明中医诊所
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398号、400号、402号 沈行明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奉卫医罚〔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 2023/05/18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熊素成
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398号、400号、402号 熊素成 ①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 2023/05/18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达凤
奉节县鱼复街道诗仙东路清真寺对门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没收违法所得:1200),没收药品器械 2023/05/22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云飞


张云飞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不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奉卫医罚〔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0) 2023/05/31 完全履行 20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泽超
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李坪村6组70号 李泽超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没收药品器械 2023/06/0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云飞西医诊所 TE5002362012015341 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东路283号五楼1-02 张云飞 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称诊疗科目,现仍开展诊疗活动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奉卫医罚〔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30000),(没收违法所得:737),没收药品器械 2023/06/01 完全履行 30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广亮
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4组
李广亮给患者开具的药品不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奉卫医罚〔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2023/06/06 完全履行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卫生室 125002367116353363 重庆市奉节县酒溜村村4组 李志辉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奉卫医罚〔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9000) 2023/06/06 完全履行 9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县永乐镇长凼村卫生室 125002367116353363 奉节县永乐镇长凼村3组 李志辉 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按照规定销毁。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奉卫医罚〔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3000),(没收违法所得:63),没收药品器械 2023/06/14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县夔门街道袁梁社区服务站 12500236451876802H 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袁梁村5社 王孝林 未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奉卫医罚〔2023〕22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没收违法所得:194),没收药品器械 2023/06/26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爱尔眼科医院 915002363316121087 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14号 胡超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奉卫医罚〔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0) 2023/06/29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编文
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路277号4幢2单元9-2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奉卫医罚〔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0) 2023/06/29 完全履行 1000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卫生服务站 TE500236K34505766L 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1组 王孝林 医师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未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奉卫医罚〔202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 2023/06/29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云清
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袁家梁村2组54号
柳云清给患者开具的药品不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奉卫医罚〔2023〕25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2023/06/29 完全履行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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