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309B/2022-001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奉节夔都医院 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61号附3号 瞿华军 奉节夔都医院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张甫金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奉卫医罚〔202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1/16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朱安福中医综合诊所 县_奉节县_夔门街道 朱安福 奉节县朱安福中医综合诊所未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奉卫传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0/1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朱衣镇五湘村卫生室 重庆市奉节县五湘村5社 陈浪 朱衣镇五湘村卫生室手消毒剂亿源牌75%速干免洗手消毒凝胶((渝)卫消证字(2005)第0410),生产批号为20201212,未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已取得许可证的,原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奉卫传罚〔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0/24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李世凤中医诊所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海城路3号金街吊2-30/31号 李世凤 李世凤中医诊所手消毒剂易适康手皮肤消毒液,苏卫消证字(2018)第32010015号,生产批号为2021122001,未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已取得许可证的,原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奉卫传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1/08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王术芳 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社区13号门市 王术芳 王术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奉卫医罚〔202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没收违法所得:471),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0/20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田海平中医综合诊所 县_奉节县_永安街道 田海平 奉节县田海平中医综合诊所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奉卫传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通报批评;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0/11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奉节县汾河镇天池村卫生室 奉节县汾河镇天池村2社 黄翔 奉节县汾河镇天池村卫生室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奉卫医罚〔202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022/10/14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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