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日期:2024-08-16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671168722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冉启文   

身份证号码:5122261948******19

电话号码:1899****868                                

住所(住址等):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395号

2024年6月19日,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厂内发现存放有为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印刷装订成册的出版物368册。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2024年6月19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业军、潘万和,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陈海红进行调查询问。潘万和、陈海红承认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巴蜀渝东中学委托印刷装订成册的出版物368册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向被询问人提取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相关材料。2024年6月28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印刷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该厂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奉文综检字〔2024〕1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奉文综保字〔2024〕7号)1份、《物品清单》(奉文综保物字〔2024〕7号)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奉文综封扣字〔2024〕1号)1份、《物品清单》(奉文综封扣物字〔2024〕1号)1份,2024年6月19日行政案件现场照片6份,《调查询问通知书》(奉文综调通字〔2024〕4号)1份,潘万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业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冉启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杨业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潘万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368册,费用1984元(尚未支付)的事实。

2.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陈海红《调查询问笔录》2份,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法定代表人张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陈海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委托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368册,费用1984元(尚未支付)的事实。

奉节县渝东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印刷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该厂接受委托印制装订成册的出版物368套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停业整顿一个月(2024年7月11日至8月11日)。

2. 没收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368册。

3.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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