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2〕9号
当 事 人:刘情明
身份证号码:50023*********4854
住 址:奉节县青龙镇覃家村
接举报后,2022年6月8日14时50分至16时30分,奉节县文化执法人员旷丹(340230023)张冰融(340230031)熊济东(340230028)等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奉节县西部新区第一小学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五年级使用的《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共计532本,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教辅资料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并通过对该校五年级语文年级组长李建华进行调查询问得知:《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是刘情明向该校五年级学生发行。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并对本次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2年6月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6月10日至8月9日期间,执法人员对刘情明进行了三次调查询问,刘情明承认向奉节县西部新区第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共发行了532本《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 6月14日,执法人员把抽样取证的《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送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进行鉴定。7月6日,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出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系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经批准,执法人员对532本《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解除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进行了查封扣押。8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6月8日14时50分至16时30分,奉节县文化执法人员在奉节县西部第一小学查获的532本《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系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是刘情明以每本13.5元的价格发行给奉节县西部第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刘情明从城口县大智慧书店进货价为每本13.5元,因此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7182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奉)文综检(勘)字〔2022〕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奉节县西部第一小学五年级学生购买了《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共计532本,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
2、李建华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奉节县西部新区第一小学五年级学生每人以每本13.5元的价格向刘情明订购了《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共计532本。
3、刘情明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他发行的532本《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是从城口县大智慧书店以每本13.5元的进价购买,共计7182元。
4、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各1份,证明《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系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5、城口县大智慧书店王月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刘情明以每本13.5元的进价购买532本《期末好成绩(重庆)—语文RJ五年级(下)》,共计7182元。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本机关认为刘情明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2022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2〕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刘情明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的非法出版物532本;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