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文罚字〔20251

当事人: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6MA7JNQNG0N

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田绍密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体育馆负三楼

2024年12月2日15时08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乐享舞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表示没有办理。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已主动退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奉文综检字〔2024〕3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乐享舞厅的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通知书》(奉文综调通字〔2024〕16号)1份,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马灼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乐享舞厅属于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奉文综检字〔2024〕3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奉)远勘字〔2024〕1号)1份、远程勘验截屏15张、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马灼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乐享舞厅宣传单、入场券、收费账单截图2张,证明中耀(重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乐享舞厅在收费,是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歌舞娱乐场所。

5.退款截图证明当事人已退回收取的款项。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田绍密及受托人马灼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你场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予以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已退回收取的款项,无违法所得。

202412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所述,现对你(单位)经营的乐享舞厅予以取缔,对乐享舞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关闭。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 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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