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6-19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AC0JT7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萍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海成路76号滨江郦城天街Ⅱ区平顶层02至09号

2023年12月14日21时25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亮(22003621029)、朱珠(22003621030)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海成路76号滨江郦城天街Ⅱ区平顶层02至09号的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009包房点播系统内发现有音集协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美酒加咖啡》(表演者邓丽君),该场所无法提供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改正其违规行为,并通知负责人到奉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本次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12月1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负责人何翔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何翔承认该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音集协享有权利的《美酒加咖啡》(表演者邓丽君)音乐电视作品,且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何翔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23年2月12日经审批案件办理期限延长2个月。2024年3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同年4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12月14日21时25分,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歌曲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当事人当天虽已开门营业,但没有客人进入该场所消费,所以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收费系统及点播系统无法统计点击量,其过往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其设备设施没有直接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侵权内容由点播系统服务商提供。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奉)文综检(勘)字〔2023〕4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正在营业,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收录有音集协享有权利的《美酒加咖啡》(表演者邓丽君)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

2、当事人负责人何翔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负责人身份和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中收录的音乐作品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理解使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解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共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其运营成本明显低于缴纳版权费用的同行企业,与同行企业竞争时存在明显优势,其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鉴于检查时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尚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其过往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设备设施没有直接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对设备设施不予没收,现责令重庆市奉节县马先生歌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歌曲。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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