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工商营业执照91500236MAABY31G6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红梅5002361991****0666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48号1幢第-1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27日20时55分,奉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亮(22003621029)、朱珠(22003621030)等在对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正常营业,其天蝎宫包房内有1名未成年人正在消费,消费金额为198元。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由该娱乐场所现场负责人范宗亮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立即改正其违规行为,通知负责人到奉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作进一步调查,并对本次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5月3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进行了调查询问,周红梅承认5月27日晚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6月5日调查终结。
对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2023年5月27日晚正常营业期间非法接纳1名未成年年人进入其天蝎宫包房,并消费198元。该场所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证明2023年5月27日晚,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其天蝎宫包房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奉文综检字〔2023〕18号)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奉文综改字〔2023〕18号)1份,证明2023年5月27日晚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其天蝎宫包房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调查询问通知书》(奉文综调通字〔2023〕18号)1份,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5月27日晚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其天蝎宫包房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2023年5月27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2023年5月27日晚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其天蝎宫包房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2023年5月27日晚天蝎宫包房开台账单(账单号R23052710014),证明消费金额。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2023年5月27日晚在其正常经营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1. 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 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