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告字〔2022〕22号
当 事 人: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ABY31G6Q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
地址: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48号1幢第一层
2022年8月15日15时50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旷丹(340230023)、张冰融(340230031)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48号1幢第一层的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正在营业中,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B612包房内有两名未成年人在内消费。执法人员在征得该两名未成年人的同意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发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由该娱乐场所现场负责人周红梅签字确认。
2022年8月1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8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进行了调查询问,周红梅承认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13时20分至16时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9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13时20分至16时接纳未成年人两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奉)文检(勘)字〔 2022〕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红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娱乐场所包房消费账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所得为40元。
3、《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2份、未成年人家长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成年人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2022年9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重庆驰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奉节碧海娱乐分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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