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2-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221


当事人: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曾红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6MAACOL409P

法定代表人:曾红红 (622425********6667)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3217-6

202288日奉节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奉节县滨江郦城D区涉嫌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202289日,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钟智(340230030)、马崇华(340230020)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滨江郦城D区的游泳池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630日和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2年暑期游泳池委托经营合作协议”由当事人负责经营,并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游泳项目)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拍了照,并做了现场(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业,待办齐证件,验收合格方可营业。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奉节县文化法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20228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28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红红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承认该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违法所得壹万(10000.00)元。

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816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奉)文综检(勘)字〔2022123号。

2、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奉)文综改字〔202227号。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红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4、当事人和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作协议。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违法所得10000元。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红红下达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宋军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7、被委托人宋军喜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8、被委托人宋军喜提供的游泳项目收入账单1份,证明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9、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10、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张卫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11、被委托人张卫明询问笔录1份,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和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作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游泳项目的事实。

12、当事人现场照片3张,证明其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因笔录中所述违法所得无证据支撑,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大,经集体讨论决定免于追究违法所得,同时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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