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一)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四)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五)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六)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还应符合常住地省有关要求。
二、申请方式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申请人如果已进行建档立卡且信息完善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登录网址:https://fwpt.mva.gov.cn:9433/net-portal/login
(三)入户办理。对于年龄超过80周岁、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入户办理。
三、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四、申请材料
(一)已完善建档立卡信息的申请人。
1.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所申请省份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以相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二)未完成建档立卡信息的申请人。
1.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接受其申请优待证。
五、优待证享受优待范围
目前,持证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四方面的优待:
一是国家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主要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
二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
三是各地提供的面向本地或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
四是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凭优待证享受的优待服务与国家和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将逐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