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6号)规定,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