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奉环委办发〔2021〕3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奉节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5月31日
奉节县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县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共治、市场导向、依法治理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规章政策体系。到2025年,全县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工作机制
1.县委、县政府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教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制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各乡镇(街道)责任清单,压实全县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负有生态环保重要职责的部门和国有企业,明确承担生态环保工作的机构和岗位。(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明确财政支出责任
3.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县级与乡镇(街道)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乡镇(街道)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
4.着眼我县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突出规划引领,合理设定约束性、预期性目标,纳入奉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污染防治、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科学设置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目标、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促进环境治理。(责任单位: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5.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6.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17个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和市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7.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深化落实核查、通报、约谈工作模式,提升督察整改工作合力。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严格督察整改。(责任单位: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8.严格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排污许可证与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测联动监管。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排污许可与环评的统一受理、同步办理机制。(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
9.落实各行业、区域、流域产业准入条件,从源头防治污染。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倒逼相结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有序组织现有企业关停并转和改造升级。推行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治理技术升级,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10.落实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积极协助市上推进碳市场建设,配合市上探索差异化碳排放达峰路径,抓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降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七)不断提高防污治污能力
1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督办管理体系,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全面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确运行,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2.规范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设立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教委、县商务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
13.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14.加强舆论监督,实时公开或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各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进度、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发挥社会团体的参与作用
15.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生态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机制,积极推进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工商联、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16.把生态环保志愿服务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全县生态环保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精品志愿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
17.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培训,把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全县国民教育体系,全面优化中小学校生态环保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市民学校对群众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教委、团县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18.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节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进机关。(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19.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妇联、县教委、县城管局、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
20.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生态环境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1.细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实施污染源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探索建立跨流域、跨区县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风险防范机制。严禁环境治理采取“一刀切”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2.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促进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成合力,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3.深入落实“河长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保护有力的河库、林业管理保护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河长办、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4.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建立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三)加强司法保障
25.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协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合力。深化检察机关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门办案力量建设,提高公益诉讼治理效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6.配合做好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和审判区域横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执行中,探索采取“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措施。(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四)严格空间源头管控
27.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和目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五)强化技术支撑
28.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完善全县一体化、智能化的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和智能环保服务支撑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数据与工商法人、信用体系、环保税、绿色金融区域、流域等数据对接体系,实现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质量动态监控。(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经济信息委、人行奉节县支行;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9.加快构建要素齐全、上下统筹、自动预警、服务应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各生态环境要素、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全覆盖,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深化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多方合作机制,加大监测技术装备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0.推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协调机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林业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六)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
31.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共服务交易中心、县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七)强化环保产业支撑
32.落实企业开展环保科技创新相关鼓励政策,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投资促进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八)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33.推进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城市排水厂网一体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利用工业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十九)健全价格收费机制
34.按照“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节约化用水、差别化电价及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政策,推动形成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5.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与监测体系,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强化政务诚信建设
36.将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处理作出部门将处罚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并依法依规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一)做好企业信用建设
37.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多项领域实行“逢办必查、触发留痕、奖惩到位”全过程管理。健全完善排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林业局、人行奉节县支行、奉节银保监组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8.落实国家和重庆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探索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将环境风险、碳减排等生态环保指标分析纳入贷款流程。(责任单位:人行奉节县支行、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奉节银保监组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二十二)落实环境治理法规
39.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三)落实环境保护标准
40.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落实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环境监测等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41.严格执行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的全链条监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42.推广实施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积极建设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矿山等,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贯穿到生产的各环节和全流程。(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落实财税支持
4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进一步落实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44.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措施,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五)完善金融扶持
45.建立并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利用环保投资基金优势,扩大绿色基金投资范围,发挥绿色基金服务作用。实施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执行国家绿色债券标准,利用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项目,严格落实排污权交易工作制度。(责任单位:人行奉节县支行、奉节银保监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九、保障措施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对照措施清单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和督查督办,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固化成效,不断夯实环境治理体系的体制机制法制基础。
奉节县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措施清单
序号 |
重点举措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领导责任体系 |
|||||
1 |
执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2021年 |
县委办、县府办 |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2 |
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县级与乡镇(街道)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
2022年 |
县财政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 |
执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 |
2021年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4 |
制定《奉节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5 |
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
2021年 |
县委办、县府办 |
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6 |
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督察制度》 |
2021年 |
县委办、县府办 |
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二、企业责任体系 | |||||
7 |
落实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机制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8 |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 |
2021年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县商务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
|
9 |
开展《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宣传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10 |
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三、全民行动体系 | |||||
11 |
建立媒体开设生态环保曝光台工作机制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委宣传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12 |
建立工青妇和协会商会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机制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13 |
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培训 |
2021年 |
县委组织部 |
县委党校、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14 |
加强国民(含学生)生态环境教育 |
2021年 |
县教委 |
县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四、监管体系 | |||||
15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16 |
执行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17 |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
2022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 |
各乡镇、街道 |
18 |
配合健全完善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和审判区域横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
2021年 |
县法院 |
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19 |
落实《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五、市场体系 | |||||
20 |
制定《奉节县生活污水厂网河一体化项目规划》 |
2021年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各乡镇、街道 |
21 |
编制奉节县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
2021年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22 |
落实节约化用水价格政策 |
2022年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23 |
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
2022年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财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24 |
落实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
2022年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城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25 |
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
2022年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26 |
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2025年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六、信用体系 | |||||
27 |
落实《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28 |
落实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意见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29 |
落实国家和重庆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
2021年 |
人行奉节县支行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奉节银保监组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0 |
健全完善排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人行奉节县支行、奉节银保监组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七、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 |||||
31 |
落实《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2025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城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交通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2 |
落实《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2025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3 |
落实《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2025年 |
县城管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4 |
落实《重庆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2025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5 |
执行《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2021年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6 |
执行《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2021年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街道 |
37 |
建立并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
2021年 |
人行奉节县支行 |
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38 |
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
2022年 |
奉节县银保监组 |
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 |
各乡镇、街道 |
奉节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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