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局建立全县各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要求各乡镇(街道)每月对水源地巡查不少于两次,对水源地周边违法排污、违法新建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依法处理,维护好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全面保障全县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