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80793E
法定代表人:张康云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16号三楼
被处罚个人:李美*
公民身份号码:5122************35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10号6-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巨能矿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华能国际奉节储煤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二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李美*为该公司董事长和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24日对李**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17日对李**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24日对李**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30日对李**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2月30日对胡*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月16日对王**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2月10日对姚**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2月17日对李**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2月14日对马**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2月26日由李**提供的《李**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1月17日由李**提供的《李**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12月24日、2025年2月24日由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3.2025年2月10日由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关于奉节县康乐镇七星村码头资产的情况说明》;
14.2025年2月14日由马**提供的《马**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2月26日由李**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奉)环准〔2010〕192号};
16.2025年2月24日由李**提供的《华能国际奉节储煤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17.2025年2月17日由李**提供的《李**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账回单复印件》;
18.2024年12月30日由李**提供的《李**身份证复印件》;
19.2024年12月30日由胡*提供的《胡*身份证复印件》;
20.2025年1月16日由王**提供的《王**身份证复印件》;
21.2025年2月10日由姚**提供的《姚**身份证复印件》;
22.2024年12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23.2025年2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23证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巨能矿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华能国际奉节储煤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二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
24.2024年12月26日由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2025年1月17日由李**提供的《张康云身份证复印件》;
26.2025年2月24日由李**提供的《爱企查关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查询结果》;
证据24-26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27.2025年2月24日由李**提供的《李美平身份证复印件》;
28.2025年2月24日由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据27-28证明李**为华能国际奉节储煤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主要负责人。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华能国际奉节储煤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二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李美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5〕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5〕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和李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华能国际奉节储煤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二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对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叁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对李美平的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柒万贰仟贰佰陆拾伍元。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和李美*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叁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小写:331250元);
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李美*处罚款柒万贰仟贰佰陆拾伍元(小写:72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