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8883613N
法定代表人:万先胜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县法院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对车牌号为渝B513MO的汽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该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造成检验(测)结果不准确不真实,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9日对张**现场询问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3日对杨**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4日对李*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4日由李*提供的《李*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检验员任命的通知复印件》(渝夔车检司〔2021〕9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车牌号为渝B513MO的机动车辆检测系统记录打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节选复印件》(2018年第51号);
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节选复印件》(GB18285-2018);
6.2024年12月3日由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12月3日由奉节县祥海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4年12月3日由杨兴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谈**身份证复印件》和《杨**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2月9日由李*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
10.由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24年渝B513MO车辆年检收费情况的说明》、《关于2024年B513MO车辆改变检测方法备案流程的说明》和《收费公示牌照片》;
11.2024年12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取的视频资料等凭据;
证据1-11证明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对车牌号为渝B513MO的汽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测)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该机动车进行检验,造成检验结果不准确不真实,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你(单位)按照每辆车50元的标准收取环保尾气检验费,故此次违法所得为伍拾元。
12.2024年12月4日由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万先胜身份证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5〕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举行听证会,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和质证:1.我司认为从改变方法的依据看,因车辆技术等原因,对涉案车辆尾气检测当天,工作人员询问司机后初步判定该车无法变四驱为两驱,故检验员对该车申请变更稳态工况法为双怠速法进行检测;2.从检测限值看,我司认为双怠速法更严格;3.从召回重检的结果看,涉案车辆2024年两次用不同检测方法的检测数据都合格,两次数据很接近,该车也非尾气超标车辆;4.从定义虚假报告的依据看,根据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虚假检测报告情形的相关规定,我司的情形是不符合虚假报告情形的,我司对涉事车辆是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的检测,并按照规定流程对检测原始数据出具的真实报告,没有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5.违法所得450元与事实不符合,我司站内收费公示环保尾气检验定价50元;6.我司认为罚款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会议精神;7.我司没有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减轻或者免予处罚;8.我司对此案证据的三性无质证意见。
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所述理由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和免罚情形,你(单位)作为车辆检验(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车辆检验相关规范,你(单位)工作人员未尽到检验操作规范义务,且审核人员也未尽到审核义务,我局对你(单位)减轻和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经调查核实,对你(单位)提出的涉案车辆环保尾气检验费为50元的理由予以采纳,故此次违法所得为伍拾元。
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对车牌号为渝B513MO的汽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该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造成检验结果不准确不真实,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裁量等级为1,2.涉及机动车数量:1辆,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壹拾万元。
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夔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并处壹拾万元的罚款。
合计壹拾万零伍拾元(小写:100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