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5〕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
2025-03-05
奉节环罚字〔2025〕3号(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7116353363

法定代表人:谢东平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陈家社区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单位)执法人员202518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类射线装置医用DR设备(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218日对谢东平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8日对**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8由袁**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2024DR服务人次台账》

4.20241218由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5111由袁**提供的《费用台账》;

6.2017125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等凭据;

证据1-6证明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类射线装置医用DR设备(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使用活动,利用上述医用DR设备利贰万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贰角叁分。

7.202518由袁**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谢东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

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210日向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5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类射线装置医用DR设备(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使用活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使用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万元。

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贰角叁分并处罚款壹万元。

合计叁万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贰角叁分(小写:33157.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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