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ABJM3Y
法定代表人:李茂军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幺店村5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车牌号为渝D60051的柴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 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22日对黄威现场询问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3日对李亮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4日对黄威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24日由黄威提供的《黄威身份证复印件》和《李亮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10月22日由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4年10月23日由李亮提供的《车牌号为渝D60051的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系统截图》;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复印件》节选;
8.2024年10月24日由李亮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
9.2024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提取的现场录像等凭据;
证据1-9证明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D60051的柴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该辆车检测费用为玖佰壹拾元,故此次违法所得为玖佰壹拾元。
10.2024年10月24日由黄威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024年10月24日由李茂军提供的《李茂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向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3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D60051的柴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足 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裁量等级为4,2.涉及机动车数量:1辆,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
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壹拾元。
合计贰拾肆万叁仟肆佰壹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