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162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3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奉节环罚字〔2024〕33号(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F2KLN0M

法定代表人:何东哲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渝州路18号第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99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外环境排放的施工废水,执法监测,污染因子悬浮物浓度为188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1.69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95日对高小斌、陈豪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99912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半岛隧道项目部项目经理高小斌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99日对陈豪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99日由高小斌提供的《高小斌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任命半岛隧道项目部各职能岗位人员的通知复印件》(奉节南北安全通道半岛隧道项目部20241);

5.202499日由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499日由陈豪提供的《陈豪身份证复印件》、《节能环保管理协议复印件》、《关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巫山摩天岭森林生态康养运动中心项目等8个工程项目部人员变动的通知复印件》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7.202499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4〕第ZF031号),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污染因子悬浮物浓度为188mg/L

8.20249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8证明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外环境排放的施工废水,执法监测,污染因子悬浮物浓度为188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1.69倍。

9.202499由高小斌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何东哲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2024913日对高小斌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落实整改。

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5日向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3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3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外环境排放的施工废水,执法监测,污染因子悬浮物浓度为188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1.6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为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为24.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贰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

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鼎浩长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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