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XE57Q3Q
经营者:张发清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长连村4组69号-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等),随意将危险废物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14日对黄发东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14日对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经营者张发清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3日对黄发东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3日由黄发东提供的《黄发东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9月3日由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6证明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等),随意将危险废物露天堆存在公司场地内。
7.2024年8月14日由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经营者张发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张发清驾驶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
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23日向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3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等),随意将危险废物露天堆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贮存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拾万元。
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华胜废旧物品回收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