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单位):李金朋
公民身份号码:5002************18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上海支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在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金盆码头旁)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煤炭、煤矸石、红沙石)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21日对李金朋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8日对李金朋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凭据;
证据1-3证明李金朋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煤炭、煤矸石、红沙石)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8月28日由李金朋提供的《李金朋身份证复印件》和《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李金朋。
李金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24日向李金朋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3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3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李金朋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李金朋露天堆放在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金盆码头旁)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煤炭、煤矸石、红沙石)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万元。
李金朋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李金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