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134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奉节环罚字〔2024〕1-1号(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

处罚单位(个人)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

经营者:张吉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5TW1D

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兴坪村3组61号 (通讯联络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0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1024日对奉节县建军再生资源回收站工作人员童建军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1024日对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经营者张吉春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1025对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经营者张吉春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1025日对奉节县建军再生资源回收站工作人员李建军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1026日对奉节县建军再生资源回收站工作人员童建军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0月25日由童建军提供的《童建军身份证复印件》;

7.2023年10月25日由李建军提供的《李建军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0月25日由奉节县建军再生资源回收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10月25日由李建军和张吉春签字确认的《2023年10月24日货单复印件》;

10.2023年10月26日由童建军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和《2023年8月9日货单复印件》;

11.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图片、视频;

12.2023年10月26日对张吉春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2023年10月26日由叶兰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等凭据;

证据1-13证明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14.2023年10月24日由张吉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吉春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张吉春身份证复印件》;

15.2023年10月25日由张吉春提供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14-15证明违法主体为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16日向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41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25日向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41-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开州区洪发再生资源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予以裁量。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收集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壹佰叁拾伍万元

你(单位)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佰叁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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