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133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3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奉节环罚字〔2024〕30号(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39070347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路夔门综合市场1幢2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61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沥青搅拌站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531日对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京川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4日对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月鹏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61日对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耀梅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618月27日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月鹏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492对李元兵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492对柳荣兴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5月31日由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4年6月1日由陈耀梅提供的《陈耀梅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6月3日由魏月鹏提供的《李京川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92由李元兵提供的《李元兵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92由柳荣兴提供的《柳荣兴身份证复印件》;

12.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奉节供电分公司营销部提供的《奉节县龙安公司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4年用电台账》;

13.202461由魏月鹏提供的《魏月鹏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奉节县招商办关于引进沥青混凝土搅拌项目的函复印件》(奉节招商办函20096)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4.2024年4月26日由群众拍摄的该公司生产中排放废气的照片;

15.2024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15证明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沥青搅拌站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16.202461由魏月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刘朝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10日向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2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的沥青搅拌站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叁拾玖万元。经我队复核,你(单位)已停产,拆除了生产设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20%,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叁拾壹万贰仟元。

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龙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壹万贰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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