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酵亮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D8WWN815
经营者:陈世伟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07号附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奉节县酵亮酒吧经营过程中使用音响等设备、设施排放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噪声值为夜间60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18日对王世平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10日对奉节县酵亮酒吧陈力洋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10日对奉节县酵亮酒吧工作人员王世平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10日由王世平提供的《王世平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7月10日由陈力洋提供的《陈力洋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7月10日由奉节县酵亮酒吧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6月25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4〕第ZF27号),监测结果显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值为夜间60分贝;
8.2024年6月1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8证明奉节县酵亮酒吧经营过程中使用音响等设备、设施排放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噪声值为夜间60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限值。
9.2024年7月10日由王世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世伟身份证复印件》等凭据;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酵亮酒吧。
奉节县酵亮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6日向奉节县酵亮酒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3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酵亮酒吧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酵亮酒吧经营过程中使用音响等设备、设施排放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噪声值为夜间60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伍仟元。
奉节县酵亮酒吧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酵亮酒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