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122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2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奉节环罚字〔2024〕26号(易吉明)

处罚个人易吉明

公民身份号码:5002************68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单元*

工作单位: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514日对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森源煤业码头(红湾子码头)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易吉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514日对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谢兰平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517日对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谢兰平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514日对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吉明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523日对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吉明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5月16日易吉明提供的《谢兰平身份证复印件》、《红湾子森源煤业码头装、卸载记录复印件》、《船舶污染物接受登记表复印件》和《无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登记表复印件》;

6.2024514由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5月14日易吉明提供的《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森源煤业码头(红湾子码头)老码头环境影响现状专项评估表复印件》、《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复印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协议复印件》;

8.2024年5月14日由奉节县交通执法支队职工黄德斌提供的《森源码头进出港记录》;

9.2024年5月14日、17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9证明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森源煤业码头(红湾子码头)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

10.2024514易吉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易吉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易吉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21日向易吉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2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2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其组织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易吉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森源煤业码头(红湾子码头)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五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易吉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

你(单位)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红湾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