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106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奉节环罚字〔2024〕23号(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398269357

法定代表人:孙勇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新城乡袁梁村6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514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514日对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万刚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514日对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万刚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514日对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颜邦金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514由万刚提供的万刚身份证复印件》;

5.2024514由颜邦金提供的颜邦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5月14日由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5月15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4〕第ZF14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浓度为3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mg/L

8.2024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8证明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9.2024514由万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孙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15日向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2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执法监测,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为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3.超标情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为2,4.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贰拾壹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

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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